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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26

教督厅函〔2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5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相关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4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合格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高校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学校评估改革方案》,深刻领会做好合格评估的重要意义,以合格评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抓手,通过完善评价机制、严格评价程序,压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引导参评校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杜绝评估材料和数据不实,切实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推动参评高校加大办学投入,确保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促进参评高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机制

教育部负责制定合格评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指南,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办学条件评价工作;组建并管理合格评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专家库;根据线索开展重点核实;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评价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合格评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实施方案,于首次开展办学条件评价工作前半年教育部备案;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组织办学条件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本地参评高校(含本地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进行办学条件评价审定工作组提交的《XX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按有关要求公示后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评价专家委员会依据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专家组评估报告等材料对参评高校合格评估结论给予判定

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办学条件评价专家培训工作

三、评价范围、内容及时间

评价范围:当年参加合格评估的高校。

(二)评价内容:参评高校提供的评估材料和从参评高校信息系统调取材料等,围绕高校办学条件是否达标、教学管理是否规范、办学质量是否得到基本保证,重点对人事、财务、资产和教学关键办学条件指标的真实、达标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时间: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需在合格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至少两周前完成。

四、评价程序

指导数据梳理和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参评校做好评估材料梳理,监督参评校在专家组校考察前40天按要求对评估材料进行公示,并以学校公函形式将《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备案。公示期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问题线索举报平台,收集有关情况。

组建评价工作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当年参评高校入校时间确定后,从教育部专家库选取57人组成工作组。工作组原则上含组长1人,统筹指导总体工作,组织安排工作组完成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的撰写;师资、教学组23人,负责师资数量、教学任务、学校文件及教学业务材料等的核实;财务、资产组23人,负责教学经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行政用房等的核实。另设联络员1人,可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三)现场评价。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工作组,按照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规程,“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入校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工作组通过依法调取参评高校的人事、财务、资产和教学等材料,开展实地核实、查阅材料、调取信息系统数据等,对参评校基本办学指标逐条逐项进行核实,集体讨论形成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及相关核实表,提交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并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备案

(四)结果反馈。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反馈参评高校征求意见,经充分沟通后,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如存在材料、数据不实或重要指标能基本达标的情况,则取消该校当年参加合格评估资格,并采取相应问责措施;如情况属实、基本达标,该校可进入合格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环节。审定结果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和公示后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备案。教育督导局将《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报告》提供给评估中心,供入校评估专家组参考。

重点核实。针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审定为可以进入入校考察环节的参评校,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建立负面学校清单机制,根据收集的问题线索和举报情况开展重点核实,如发现参评高校刻意提供不实材料、数据指标严重不达标的,或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刻意隐瞒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负面重大问题等情况,撤销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审定结论,并暂停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当年及后续2年办学条件评价工作,间,由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其他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该省参评学校进行办学条件评价。

五、纪律要求

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工作要坚持从严从实、突出重点,确保工作客观公正,取得实效。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参评高校办学条件评价工作,全程对工作组成员信息严格保密,要求参评高校不得干扰工作组正常工作,如实反馈和报备评价结果,对材料、数据不实和指标严重不达标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参评高校要遵循从简高效的原则,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舆情防控预案,关注舆情情况。工作组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督导工作“十不准”规定。工作期间与高校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办学条件评价过程中产生的经费由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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